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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来源: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网站 日期:2006-03-24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的设置:

北京市消防局在机关设防火部并在各区、县(地区)设消防监督处、科(大队),负责全市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辖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及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条 北京市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部门的设置:

北京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在局机关设置消防审核受理室开展对外受理工作;各分县局消防处、科(大队)在公安分县局统一设置的受理地点开展对外受理工作;没有统一受理地点的消防处、科(大队)设置接待室和接待人员负责对外受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范围:

下列项目由北京市消防局消防审核受理室和各分县局消防处、科(大队)的受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受理:

(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2)建筑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许可审批;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4)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5)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 消防行政审批受理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规范受理人员的用语标准和行为标准。

第五条 受理部门对外公布工作时间,并通过设置电话、触摸屏、网络、相关须知材料等多种形式为报审人员提供咨询和批复查询服务,报审人员也可直接在受理窗口进行咨询。

第六条 消防行政审批实行警务回执制度,报审人员从受理部门领取(或从网上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和须知材料,并根据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后可到受理部门进行申报。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对报审的图纸、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材料,受理人员与报审人员分别填写《北京市公安局申办消防审核事项回执单》,并分别保存存根联与申办单位联。

第七条 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将受理的图纸和资料在履行内部交接手续后于当日转到有关业务部门或有关审核人员,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有关业务部门或审核人员将批复交消防审核受理部门,退回资料应有《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并由受理部门通知送审单位,送审单位需持《北京市公安局申办消防审核事项回执单》申办单位联领取批复。

第八条 各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内部办公与受理网络管理和使用系统,进行受理项目的计算机录入,并作每日、每周、每月受理项目统计。

第九条 消防审核受理部门负责消防审核的督办工作。负责审批的业务部门或审批人员收到督办单后,需于当日或次日做出答复。属非承办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超时限,由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向送审单位(人)做出答复。属于承办人的主观原因或违纪造成的超时限,依据我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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